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1],暨南大学公选课教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013版)中,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并把它描述为「性爱方面的一种紊乱或性爱对象的倒错」,因此学生西西以该书内容中存在错误、误导等明显内容质量问题为由,将出版社与京东平台告上法庭。
在 2 月 22 日的二审判决中,最终裁定原告败诉,原因为「同性恋是心理障碍」的表述系学术观点、认识性分歧,不属于图书编校范围中的知识性差错。
学堂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找到此案的判决文书,因此不清楚法院的判决究竟如何,但对于公开报道中提到的「同性恋是不是心理障碍」这个问题,学堂君作为心理学生还是有些话想说的。
一百多年前的心理障碍
对心理障碍的定义本身就在随时间演变,一些古早的精神病诊断在当代人看来已经是相当荒谬了。
比如说,在 19 世纪的美国,有两种「疾病」,叫做 Dysaesthesia aethiopica 与 Drapeto-
mania[2],这两种「疾病」的原因是奴隶主过于亲近奴隶,平等对待他们。
前一种「疾病」的表现是皮肤不敏感导致的怠惰,治疗方法是用油涂满奴隶的全身,然后用宽皮带(把油)抽打进皮肤里,接着让奴隶在阳光下进行艰苦劳作。
后一种「疾病」的定义则是流浪、嗜酒,无法控制的疯狂的流浪冲动,它被南方的精神病学家视为是奴隶逃离种植园的原因之一。
不光我们觉得荒谬,19 世纪的美国北方人也觉得荒谬,但在当时南部的社会环境下,这种诊断就是合理的:在南方庄园主的观念中,奴隶驯顺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一旦出了差错,那自然就是精神疾病了。
讲这个故事,是想告诉大家: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藉由这种权力发现并定义某种疾患,既可能是拯救的开始,也可能是压迫的起源。
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在 1973 年,美国精神医学学会(也是 APA,和美国心理学会一个简称)修改了他们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 (DSM),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psychiatric disorder)中移除。
在接受记者访谈时,命名委员会成员 Spitzer 博士给出了判断一个现象是否是精神疾病的两点标准[3]:要么经常引起主观痛苦,要么与社会功能损害有关。
主观痛苦,无法正常进行社会生活,再加上一条伤害他人的倾向(比如反社会人格障碍),从 73 年到现在,一直都是国际通用的衡量精神疾病的原则标准。
同性恋本身不会造成上述困扰,因此不符合精神障碍的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人们在看到同性恋骗婚、同性恋上司诱奸下属、同性恋拍裸照敲诈这些新闻时,可能会把同性恋和伤害他人联系在一起,但是,有问题的始终是诈骗、强奸与勒索这些罪行,与犯罪者是否是同性恋无关。
ego-dystonic homosexuality(自我矛盾性取向)
那么,如果同性恋不认同自己的性取向,造成了主观上的痛苦,这应该算作是心理障碍吗?
在 73 年的 DSM 修订后,同性恋的相关描述改为了「同性恋本身不构成精神疾病,除非当事者因为自己的性倾向而感到困扰(ego-dystonic homosexuality)」。
到了 1987 年的修订中,则是把 ego-dystonic homosexuality 这一条也删除了,意味着无论怎样,根据 DSM 标准,同性恋都不再算作是心理障碍[4]。
而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3 版(CCMD)中,保留了性指向障碍这一概念,全文描述如下[5]:
(性指向障碍)指起源于各种性发育和性定向的障碍,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但某些人的性发育和性定向可伴发心理障碍,如个人不希望如此或犹豫不决,为此感到焦虑、抑郁,及内心痛苦,有的试图寻求治疗加以改变。这是 CCMD—3 纳入同性恋和双性恋的主要原因。
这其实就是 DSM 中的 ego-dystonic homosexuality。
无论是否保留性指向障碍这个概念,我们都可以确定一点,同性恋本身并不是紊乱或倒错,也不是障碍。
为什么我们在这里讲这么多,好像非得要将同性恋从心理障碍中剔除呢?
因为当我们说一件事情是心理障碍的时候,我们隐含的判断就是,它所代表的现象是不良的,是不适应的,是应当通过一些方法进行治疗,以使障碍消失的。
在同性恋议题上,这造成了相当多的扭转治疗的悲剧,严重者包括冰锥脑白质切除术、伴有激素治疗的化学阉割、厌恶疗法(如对生殖器官进行电击、在同性性刺激物出现的同时喂食催吐剂)、自慰再制约法等[6]。
只有在观念上不认为它是一种障碍,我们才能将注意力从「病因」(是什么导致了同性恋?)与「疗法」(如何将同性恋矫正为异性恋?)上移开,转而关注如何缓解性少数群体因为自我不认同,或是家庭/社会压力引起的主观痛苦。
关于同性恋的观念转变
在精神病学史中,同性恋的理论研究共可分为三类[7],分别是:病理学理论(Theories of Pathology)、未成熟理论(Theories of Immaturity)以及正态变异理论(Theories of Normal Variation)。
看上去是抽象的理论,但实质上它们反映了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
将同性恋判断为心理障碍,其实反映的就是一种病理学的态度:同性恋是一种非典型的缺陷,乃至带有道德败坏与社会罪恶的色彩,值得精神科医生/心理健康从业人员关注,并且需要进行治疗将其「扭转」为异性恋。
而反对同性恋心理障碍化,基于的往往是正态变异的观点:同性恋是人群中的少数,但就和左撇子一样,仅仅是正常人群体中「偏离」多数的那部分人而已。
*未成熟理论比较小众,持此观点者认为同性恋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过渡阶段,同性恋是一种「发育停滞」,相较于持病理学观点的人他们对同性恋更友善,认为它是相对良性的。
对厌恶更敏感的人,更容易对同性恋持有消极态度[8],因此很多恐同者是先有一种直觉式的对同性恋的道德性厌恶情绪,然后再用理性的病理学理论来为自己的厌恶进行解释。
这种直觉式的态度非常难改变,因此持有病理学理论观点和持有正态变异理论观点的人很难互相说服。
另一方面,二者出发的道德基础也不一样,反同者对同性恋的厌恶感往往来自于他们更强烈的圣洁/堕落(Sanctity/ Degradation)道德观[9]。
圣洁/堕落是道德基础理论(Moral Foundation Theory)提到的六种基础道德之一,它指的是为了避免受到病原体的感染,人类必须有分辨「干净」与「不干净」的能力。因此,人类崇尚「纯洁」的状态,而反抗堕落、不洁的人事物[10]。
同性恋对于传统性道德的威胁可能使得反同者将其视为不纯,这种道德基础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价值观,也是很难打破的,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同性恋去病化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无论是 17 年的精神病院扭转治疗败诉案[11],还是如今的判决案,我们都能够发现,法院一直在避免为同性恋本身定性,而是从边缘角度提供判案依据,例如 17 年的扭转治疗侵害公民权利,21 年的教材内容不属知识欠缺、记忆模糊或技术疏忽而引发的文字表述不当等知识性错误。
学堂君能够理解法院在判例时的谨慎考量,观念问题复杂,并且民间态度并非一边倒,同意/反对的双方都有很多人支持,官方直接表明态度倾向某一方,都容易造成民意撕裂。
但是,对个人来说,对心理学界来说,至少有一件事是可以肯定的,并且我们希望就这件事情,向大家表达这一心理学界的共识:
同性恋并非心理障碍,不需要矫正,也不需要治疗,就像左撇子一样,它少见,但是再正常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