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期限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四、申请材料
以下两类材料需同时提供且需在有效期内: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拍照);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
①低保证或街道(乡镇)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②户口簿或社区(村)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低保证或低保证明上无申请人信息时须提供)。
(2)孤儿需提供:
儿童福利证或街道(乡镇)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
(3)持证残疾人需提供:
《残疾人证(卡)》或1-8级 《残疾军人证》或街道(乡镇)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提供:
①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由征信中心出具的注明助学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学校统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名单的无需提供)。
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由征信中心出具的注明助学贷款的个人征信报告;户口簿或社区(村)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贷款人为申请人家长时须提供)。
(5)脱贫人口(原为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需提供:
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件或街道(乡镇)级及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
②户口簿(建档立卡证件上无申请人信息时须提供);
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建档立卡证件无申请人信息,且与证件人员不在同一户口簿时须提供)。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需提供:
①《低保边缘家庭证》或街道(乡镇)级及主管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证明;
②父母其中一方《残疾人证(卡)》或1-8级《残疾军人证》或街道(乡镇)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③户口簿或社区(村)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低保边缘证或低保边缘证明上无申请人信息时须提供)。
二、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9月1 日至9月30日,符合条件的2021、2022届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级)”部门窗口中“省人力社保厅”页面内“就业创业服务”入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国家助学贷款名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对比,如为以上几类在册对象,免予上传证明材料。对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统一提供名单,名单上的申请人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二)学校初审、公示。9月1日至10月15日, 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由学校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不进行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将严格审查资格,并提交人员信息至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预审核。学校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于10月25日前上传公示原件。
(三)审核拨付。 2021年11月30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提交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系统填报时银行卡信息务必具体到xx支行),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因故无法毕业学年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届申请者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联 系 人:余亮
联系电话:1958041406,87557049
学生处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