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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13480) 发布时间:2022/10/27

第一章    

第一条  突出立德树人理念,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德、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类别

1学校奖学金包括才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等

2政府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3社会奖学金,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

  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积极上进,未发生违反学校日常管理规定的行为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凡在申请奖学金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受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警告以上

2.无故欠缴学费;

3.受到学业警告或退学警告。

第三章  才苑奖学金

  才苑奖学金是我校设立本科学生奖学金的最高奖项,旨在鼓励学生德、劳全面发展,表彰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每学年评选12名,奖励金额为6000/人。

  才苑奖学金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曾获得学校颁发的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学年初评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2思想品德优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公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并获得师生一致认可;

3学术科研取得一定成绩,有较强的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工作,在某一领域对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并得到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认可。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和奖励金额分别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4%,奖励金额为2500/人;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奖励金额为1500/人;三等奖学金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1000/人。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所学课程无不及格,K学年修读学分数不低于N,N=培养计划规定大学应修课程学分数-前(K-1)学年已修课程学分数÷(基本学制-K+1)K=123(专升本=1);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因病或残疾等原因免予执行的学生体育测试成绩不做要求;

3所在寝室为B级及以上寝室

4.申请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或同专业年级10%,当学年所学课程最低分达75分;

5.申请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或同专业年级20%,当学年所学课程最低分达70分;

6.申请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或同专业年级40%,当学年所学课程最低分达65分;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主要依据为综合测评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智育测评分高者,如有变动须注明特殊原因,并报上一级批准。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学术、文艺、体育、社会工作自强自立、道德素养等单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15%,奖励金额为700/人。

第十  单项奖学金申请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学课程无不及格,K学年修读学分数不低于N,N=培养计划规定大学应修课程学分数-前(K-1)学年已修课程学分数÷(基本学制-K+1)K=123(专升本=1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含)以上因病或残疾等原因免予执行的学生体育测试成绩不做要求

(三)所在寝室为B级及以上寝室

(四)学习单项奖学金申请者智育测评成绩须列班级(或同专业年级)15%且课程最低分为70分以上。

(五)学术单项奖学金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在国家二级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4000字,论文检测复制比不超过15%

2取得有价值的发明、发现;

3参加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获省级等奖(含)以上;

(六)文艺单项奖学金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校艺术团先进个人等文艺方面荣誉称号;

2.在校级以上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中获奖;

3.学生干部在组织各项文艺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

4.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为校园文化活动作出积极贡献。

(七)体育单项奖学金申请者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体育课程绩点在4.0以上;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优秀

3.参加校内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三名,集体前二名或校运动队队员;

4.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前八名;

5.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

(八)社会工作单项奖学金申请者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或同专业年级)50%,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九)自强自立单项奖学金申请者因家庭或自身原因(身残或重病)身处逆境,自强自立,取得一定成绩。

(十)道德素养单项奖学金申请者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在学生群体中有较高认可度。

 专项奖学金

 考研奖学金

十三  为培养成为更高层次人才,鼓励本科学生报考国内研究生,对应届毕业生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以省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统计数据为准)学校给予奖励2000/

第二节  科生攻读名校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为鼓励应届本科毕业生赴国内外名校学习深造,学校设立本科生攻读名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内攻读名校研究生奖学金和国(境)外攻读名校研究生奖学金,国内攻读名校研究生奖学金与考研奖学金不兼得,具体参照《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攻读名校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浙财大2019171)。

第三节  本科生出国(境)留学奖助学金

十五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出国()交流学习,学校设立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学金,具体参照《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出国(境)留学奖助学金评审办法》(浙财大〔202258

 创业奖学金

第十  为了鼓励本科学生积极投身各类创业实践,对在校学生中的创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学校给予奖励2000/

十七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创业奖学金。

(一)注册成立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由本人担任法人代表,且企业运营稳定;

(二)以团队形式创业,申请者须是团队负责人,且自团队组建之日起到申报之日止营业额收入达10万元(以签订的业务合同为准);

(三)创业实践事迹被各类媒体或刊物专题报道,对学校创新创业起引领示范作用者;

(四)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授予创新创业类相关荣誉称号者。

十八  创业奖学金以学年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条件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831日之前,学校根据名额情况择优评审认定。

  政府奖学金

十九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省政府奖学金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申报基本条件及奖励金额等以当年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相关通知为准

 社会奖学金

二十一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学金的申报条件、评奖名额、奖金额度、评审程序以及发放办法按照学校与捐资方协议执行,以当年学校相关通知为准。

 评审程序

二十二  才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申请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定前一学年的奖学金,从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申请,毕业学年表现不列入评奖范围

二十三  成立学校、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校评审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学生处为才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本科生攻读名校研究生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校评审组办事机构,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出国(境)留学奖助学金校评审组办事机构,创业学院为创业奖学金校评审组办事机构;学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十四  奖学金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评审组办事机构审核。各学院须严格按照奖学金比例和标准评定,坚持宁缺毋滥原则,上报名单中如有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将取消该名额并不得替补。

二十五  学院初评结果须在班级、学院两级公示,并及时听取学生意见,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所在学院评审组提出,学院评审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书面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学生。

第十章  奖励办法

二十六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宣传优秀学生榜样风采。

二十七  学生在同一学年获得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专项奖学金除外),其荣誉可以兼得,奖金就高发放。

二十八  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才苑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其荣誉可以兼得,奖金就高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学校将撤消其称号,追回当年奖金和荣誉证书,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    

三十  文华学院奖学金等奖学金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2022-2023学年起执

三十二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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