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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4200) 发布时间:2020/10/30

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效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外)通过参加劳动、科技文化服务等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自行在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受资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体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支持和帮助其树立自立自强精神,提升受资助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学生实践能力,锻炼学生品格毅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学院及其他行政用工部门确定专人负责,负责学生上岗后的岗位工作指导、安全教育、工作纪律教育、工作考核和报酬计算。

第三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要坚持勤工助学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伤害的危险或特殊行业的劳动。对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违规用工,所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承担,劳动报酬由该用工部门自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采用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专业化团队三种方式开展。固定岗位为用工单位因长时间需要而设置的岗位,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每学期用工时间一般为4个月;临时岗位是用工单位因临时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岗位,原则上用工时间持续时间不超过2周;专业化团队是用工单位因特殊专业技能需求而设置的岗位。学生勤工助学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专业化团队一般在每个学年初由用工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申报岗位数量原则上要根据全校核定岗位数量;设置临时岗位提前7天申报,否则不予受理;固定岗位设置总额已满的部门不得再申报临时岗位。

第九条  用工部门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负责岗位申报、学生选聘、职责制订、上岗培训和日常出勤与考核管理,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经领导审核签字盖章的《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学生勤工助学选聘汇总表》和《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  勤工助学的申请及录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申请对象,原则上为我校受资助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本着公正、公开、公平和受资助学生优先的原则,各部门均应首选符合要求的重点资助对象上岗,保证申请的重点资助对象都有勤工助学岗位,如选聘非受资助学生上岗,须经学生处审批同意(未经申报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由聘用部门自理)。每位学生在校内只能应聘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道德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在校期间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在3门以上(含3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5门以上(含5门)的学生无权申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学院审核后提交用工部门筛选。聘任形式均采用公开招聘制,实行“部门与学生之间”双向选择的方式选聘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在10月初统一公布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并协调组织开展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招聘工作。各部门将拟招聘录用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公布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聘任情况。

第五  勤工助学的岗位酬金和发放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年度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从我校资助专项经费中提取,由学生处统筹管理,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的用工报酬。

第十四条  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劳动报酬由学校全额支付,校内经营性部门学生劳动报酬原则上实行“谁用工谁支付”。

第十五条  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学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学助发〔2014〕11号)要求,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小时计酬,劳动报酬标准由学生处每学年公布1次,目前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核定为15元/小时。每生每周工作时数最多不超过10小时,每月最大工作时数为40小时。

第十六条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月发放,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劳动考核情况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于用工下月3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将学生劳动报酬直接划入学生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内。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办法,对学生按优秀、合格、差三个等级进行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为差者,用工部门可以辞退,但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因某种原因需要辞职,应在10天前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调整或增添人员均须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或推荐新聘人员上岗,未经资助管理中心同意随意更改的,产生的用工报酬由用工部门自理,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参与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六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浙财大学[2017] 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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