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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3793) 发布时间:2020/10/30

浙江财经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本办法中资助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客观公正。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具体落实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

  认定类型分为重点资助对象和一般资助对象两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点资助对象:

(一)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的学生。

(二)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三)属于持证残疾学生。

(四)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需要重点资助的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资助对象:

(一)本人或家庭遭受重大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经学院核实确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属于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二)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十二  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应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十三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浙江财经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对其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同时提供必要的辅助说明材料。

十四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必要的辅助说明材料,对照认定类型,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资助对象类型,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年级(专业或班级)提出的资助对象名单。如有异议,可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资助对象名单及类别,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实名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学生处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提交的资助对象名单,提出全校学生各类型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在适当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八条  学校(学院)在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第五章  认定管理

十九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

二十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和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确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为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学院应对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十  学校(学院)建立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注意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二十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结果,作为学校(学院)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二十五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财大2017〕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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