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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教育与学生管理】浙江财经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 规定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4483) 发布时间:2018/03/04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财经大学

                                2017年1027

 

浙江财经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辅导员工作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化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具体按《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学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在专职辅导员不足的情况下,可聘请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或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主要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按照辅导员基本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满4年方可转岗,且原则上须入住学生公寓,履行公寓辅导员职责。

第九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班主任、本科生综合导师或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制度,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校修订完善辅导员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条件,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育人效果。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称评聘范围。

专职辅导员可根据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晋升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贡献的专职辅导员,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晋升要求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一线专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收入分配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保障辅导员待遇。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可给予通讯经费补贴。结合辅导员工作年限,设立一线专职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一线专职辅导员在学年考核合格且近五年有1次优秀的基础上,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5年,每月发放100元专项岗位津贴,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6年,每月发放200元专项岗位津贴,以此类推,每人每月专项岗位津贴不超过1000元。

专项岗位津贴的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党委提出意见,党委学工部审核,报人事处核发。专项岗位津贴一年申报一次,调离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从次月起不再享受该专项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开展工作研究,把辅导员科研纳入学校的科研工作规划之中,按一定比例设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行政要把工作表现优异、有能力、有专长的辅导员选拔到党政管理岗位,推荐到教学、科研岗位。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应优先安排从符合条件的专职辅导员队伍中选聘,并由相关部门安排助讲培养。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经费和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年,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攻读更高层次的学位。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纳入学校专任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辅导员培训、科研和调研等活动。学校建立国家级、省级和校级辅导员培训体系,专职辅导员一般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所有辅导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团课、军事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辅导员经学校同意,考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原则上学校、学院各给予报销50%培训费的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之家”,定期组织开展辅导员学习、研讨和交流,搭建辅导员活动平台,加强辅导员自身建设,推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辅导员网络培训纳入高等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平台,不断提高辅导员培训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以学年为单位,考核内容以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为主要依据,考核对象为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岗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的学年考核工作由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各学院党委共同负责。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生评价,体现工作实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的考核采取学生、学院、学校评价相结合的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最终总评。

第二十五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的考核程序为: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该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

(二)学生评分。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和所在公寓学生对其进行满意度评价。

(三)学院评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规定的初级、中级、高级辅导员的要求制定考核细则,结合辅导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等级打分。

(四)学校评分。由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辅导员工作业绩、创新及特色工作等情况进行等级打分,党委学工部进行总评。

第二十六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20%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考核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不良后果,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的;

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在开展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经济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对学生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6)辅导员入住公寓值班一学期内无故缺岗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同等条件下考核结果优先推荐评定为优秀:

1)参加省级以上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并获奖的;

2)撰写论文入选省级以上辅导员优秀论文的;

3)申报项目入选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的;

4)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辅导员,授予“浙江财经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学年考核不合格者,当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党委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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