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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生活园区值班管理的通知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4508) 发布时间:2018/03/04

各学院党委: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深化学生生活园区育人功能,加强思政教育进公寓,推进文明寝室建设,维护公寓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生活园区值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生生活园区管理的重要性

学生生活园区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园区建设对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和个性心理品质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学生生活园区值班管理,推动书院文化和文明寝室建设,完善寝室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体系,对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学生生活园区“三级”值班制度

建立由学工部牵头,各学院为主,学生线全员参与的学生生活园区教育引导和值班管理机制。

1.中层干部总值班。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学工部、团委的中层干部轮流值班。主要职责:落实“三联系”制度;指挥处置公寓突发性事件;值班当天会同园区值班人员,巡查学生生活园区和寝室;对辅导员开展园区工作进行指导。

2.学工部门园区值班。学生处和团委每天安排两人,分别负责桃李苑和成蹊苑园区值班工作。主要职责:负责所在园区的学生安全稳定;协调处置公寓突发性事件;推进文明寝室建设,每月走访学生寝室不少于50个;会同学院做好辅导员入住值班的日常管理。

3.辅导员入住公寓值班。相关安排和要求见《浙江财经大学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值班制度》(见附件)。

三、明确学生活园区值班管理的工作要求

1.做好园区巡查工作。建立学生生活园区巡查制度,落实三级值班要求,确保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管理到位。中层干部和园区值班人员要通过巡查,关注园区学生思想动态,收集反馈园区管理的意见建议,指导辅导员开展工作,检查文明寝室建设情况,推进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2.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全体值班人员要树立“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的责任意识,联合有关部门和紫元物业公司,发挥公寓学生自治组织作用,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置突发性事件。

3.做好寝室走访工作。辅导员值班期间,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走访本学院和所在公寓楼学生寝室,检查卫生、安全状况,严格住宿纪律,推进文明寝室建设。积极开展“走寝室、抓文明、促学风”活动,促进良好学风室风和生活习惯的养成,打造“三不两勤”寝室。

附:浙江财经大学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值班制度

一、我校本科生辅导员原则上要求入住学生公寓。

二、辅导员每周入住公寓值班天数根据其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年限而定,在学校其他工作岗位上工作两年可折算成辅导员岗位工作一年。

三、辅导员入住公寓期间,须严格遵守和履行学校对辅导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

四、辅导员入住公寓值班天数规定:

(一)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未满3年的,每周一至周五值班5天(含1天学习),双休日值班1天。

(二)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不满6年的,每周一至周四值班2天,周末(含周五)每三周轮流值班一次。

(三)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6年的,可自行选择:1.入住公寓的值班天数为每月4天,多人1间值班室,值班津贴按照实际值班天数计算;2.入住公寓的值班天数为每周一至周四值班2天,周末(含周五)每三周轮流一次,11间值班室。

(四)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的,可申请减少每月值班天数。

五、各学院党委根据实际,统筹辅导员值班安排,在保证额定值班天数的前提下,每天保证至少有一位辅导员值班。如学院确有值班缺口,由学生处(团委)的有关老师归口到相应学院,承担值班任务。

六、每月25日,各学院学办报送本学院次月值班安排;学生处审核后公布全校公寓值班安排表。

七、辅导员在工作日的值班时间为当天2030至次日730,节假日时间为当天800至次日800。辅导员值班期间须认真做好工作记录,每月至少走访50个寝室,履行学生寝室的思政教育、安全稳定、文明寝室建设等工作职责。

八、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安排辅导员值班,法定节假日各学院每天须安排不少于1名辅导员值班。

九、女辅导员因生育原因可以申请不参加值班,请假期最长为一年半,并视同值班。

十、辅导员在公寓的工作表现和考勤情况由党委学工部和所在学院党委共同负责考核。

十一、辅导员入住公寓的奖惩:

1)辅导员完成每月额定的公寓值班任务,经考核合格,发放值班补贴,具体发放额度另行规定。

2)辅导员因故不能到岗值班,需提前向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请假并报学生处备案,同时协调好本学院的辅导员代为值班或换班。无故不值班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扣发值班补贴;值班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到场处置的,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并酌情作出处理。

3)对在公寓中开展学生思政教育、安全稳定工作、文明寝室建设等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辅导员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评选校优秀辅导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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