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其成员分别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学生处、监察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院的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申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申诉案件由申委会负责处理。
第八条 申委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申诉案件受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重大申诉事件组织听证会、宣布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等事宜。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九条 学生对以下三种情况,可向申委会提出申诉申请:
1.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
2.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服;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受理范围。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须向申委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对于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除有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申委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复查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申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申委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六条 申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委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作出决定时,申委会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有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采取听证会方式的,应根据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申委会在处理过程中,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申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委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六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委会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会议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委会听证会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申委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委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委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