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浙江财经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预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本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依法治校、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原则,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对学生违纪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学生违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若应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期限至毕业之日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并达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认错态度较好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并被免于刑事处罚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积极协助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的;
(五)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六)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其他情节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或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和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四)一人有数项性质不同的违纪行为被同时处理的,在对各项违纪事实进行逐一认定的基础上,选择应受处分类别中最重的一项进行处分;
同一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纪律条款的,在对各项违纪事实进行逐一认定的基础上,选择应受处分类别中最重的一项进行处分;
(六)重复实施违纪行为或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可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具有从重或加重处分其他情节的。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 对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的,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移送有关国家机关查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经专门机关确认违法的行为,参照本条相关款项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冒领和虚报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价值在治安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涉案价值在治安立案标准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作案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不论涉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未遂的,可以比照作案既遂的从轻处理;
(四)认定为共同作案的,明晰责任,区分轻重给予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楼道倒水、踢球、乱涂墙面等影响环境卫生;在校园内未经审批随意张贴或散发广告、传单等,不听制止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毁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通告、通报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高空抛物等进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敲打、掷砸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
(六)故意破坏绿化、公用设施,损坏或擅自动用公私财物,扰乱校园秩序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违章驾驶、骑行且不听劝阻,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发生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无理取闹、威胁、妨碍、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聚众猜拳、喧哗,影响他人学习休息,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酗酒后肆意闹事,或醉酒肇事者,视其情节及后果,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违规饲养动物或将动物带入教室、实验室等场所,不听劝止的,给予警告处分;影响公共卫生和工作、生活秩序或伤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冒用或者利用他人有效证件、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生活园区、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园区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从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告者,屡次晚归或晚出等违反学校作息时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同一房间内有男女混宿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视其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五)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随意抛洒垃圾、杂物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地方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视其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堵塞消防通道或在无火警火情的情况下故意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警、火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策划打架;肇事,教唆、怂恿打架;寻衅滋事、打架;参与打架者,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致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唆使、怂恿他人打架者:
1.导致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导致打架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导致打架并致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人并致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并在打架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持械斗殴者,比照本条第(三)项从重处分;为首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猥亵、侮辱他人或有性骚扰行为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猥亵、侮辱他人或有其他性骚扰行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观看、制作、加工、贩卖、传播淫秽、封建、暴力等内容物品,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收听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杂志、影(音、图)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加工、传播、贩卖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杂志、影(音、图)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观看、制作、加工、贩卖、传播封建迷信、暴力及其他非法、有害的书刊、杂志、影(音、图)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比照前两款酌情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非法传销、刷单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非法传销、刷单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参与赌博,数额较大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下述方式侵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的;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
(三)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
(四)作伪证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时,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二)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国家、学校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五)盗用互联网账号上网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七)利用网络和现代通讯手段骚扰他人的;
其他利用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六条 购买、吸食毒品、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诱骗他人吸食毒品及其他与吸食毒品有关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实习作业、毕业论文(设计)中,有篡改、伪造实验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抄袭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或替他人写毕业论文(设计)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不归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15学时或擅自离校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6~20学时或擅自离校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21~25学时或擅自离校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26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经教育不改,一学期内因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不归屡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考试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含考查、体质健康测试,下同)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擅自交换考试座位者;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六)委托他人代交试卷者;
(七)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三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则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者;
(二)在开卷考试中借用其他考生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三)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五)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六)答卷被其他考生拿走却不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七)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或参加考试故意不上交试卷者;
(八)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经检查含有考试相关内容者;
(九)采用与上述情节相近的其他手段作弊者。
第三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完成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他人答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二)有意将自己试题答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者;
(三)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四)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五)借故到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七)团伙作弊参与者;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九)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较轻者;
(十一)替人考试者(包括替校外人员);
(十二)与上述情节相近的其他作弊者。
第三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完成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人代考者(包括请校外人员);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者;
(三)团伙作弊组织者;
(四)故意销毁考场作弊证据者;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触犯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者,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其成绩单上注明“违纪”字样。
第五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按以下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给予学生处分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查清违纪事实,形成相关材料,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或学生处核定,由学校发文。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由保卫处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及形成的相关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院或学生处,由学校发文;
(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查清事实并形成相关材料,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由研究生院或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查清事实并形成有关材料,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四)学生的其他日常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查清事实并形成有关材料,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五)涉及港澳台学生违纪的,研究生院或学生处在核定发文过程中,需征求港澳台办意见;
(六)其他特殊情况可由研究生院或学生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由学校发文;
(七)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需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八)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违纪记录表、情况说明、佐证材料、学生本人检讨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日内查清事实。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在5日内按本规定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处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书面的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情况说明、佐证材料、学生本人检讨及处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三十九条 违纪处分决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日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奋精神,争取进步:
(一)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对所犯错误事实要有深刻的认识;
(二) 受处分的学生每学期须向所在学院递交一份思想汇报,主动报告自身的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无其他违纪行为,处分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发文予以解除。学生在处分期内有较大进步的,处分期满可由学院出具评议材料,学校审核加盖公章后,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分未解除前,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综合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十四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15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违纪处分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文件送达工作人员(二人以上)记录在案;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所在学院为其代办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原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本规定中的“屡次”指3次以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肇事者”,是指用语言或行动挑逗、辱骂,用各种方式挑衅,致使打架后果发生者;所称的“唆使、怂恿他人打架者”,是指以产生打架后果为主观意图,用语言、行动或其他方式诱使他人打架者。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