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学校规章详细

【心理健康教育】浙江财经大学学院心理辅导站工作条例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4272) 发布时间:2018/03/05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四级工作网络,推动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化发展,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心理辅导站及其组成人员。心理辅导站是学院组织开展本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业务机构。心理辅导站设站长1人(可配备副站长1人)、成员2名以上。为加强对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保证心理辅导站工作有效开展,心理辅导站站长原则上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学院指派1名辅导员担任心理辅导员,心理辅导员可担任心理辅导站副站长,心理辅导站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条  心理辅导站工作职责。心理辅导站负责本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其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一)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学院实际,年初制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年末做好工作总结。计划和总结及时报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根据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面向本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宣传活动,形成全院师生积极关注和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关注本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将需要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学生及时转介到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排查并关注高危人群,预防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导下具体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做好学生心理建档工作。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导下配合做好本院学生的心理普查,建立本院学生心理档案。学生心理档案、心理辅导记录、重点关注对象的材料、心理委员报告的信息等实行专人负责、严格保密。


(五)指导班级心理委员工作。负责本院班级心理委员的人员选拔、培训、管理、指导、考核等工作。在学校培训的基础上,对学院所有寝室长进行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和工作指导。


(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积极开展或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工作,探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方法;积极组织或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的业务学习与交流。


第三条  心理辅导站的保障条件。学院要重视心理辅导站工作,为心理辅导站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各学院应为心理辅导站提供专门的工作场所,设立心理辅导室。学院要为承担心理辅导站工作的老师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保障,有条件的学院应给予合理报酬或计算工作量。


第四条  心理辅导员及其基本条件。心理辅导员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兼职教师,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辅导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富有爱心,关心学生、乐于助人,责任心强;(2)个人素质良好,具备心理健康教育职业道德,适合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3)具有心理健康教育相关专业背景或专业知识,原则上要具有相应心理咨询师资格。


第五条  心理辅导员专业成长。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心理辅导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除鼓励心理辅导员自学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所在学院要为心理辅导员接受专业培训、参加学术活动给予积极支持。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组织心理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与交流研讨。心理辅导员参加校外专业培训,经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认可、所在学院同意的,其培训费(不含差旅费等)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承担,培训所需的差旅费、出差补贴等由学院承担;参加校外心理健康教育学术会议,经所在学院同意,其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六条  心理辅导站的考核。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底组织学院心理辅导站工作交流、考核与评比,考核采用自评和他评结合的方式,考核打分细则详见附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和合格,与下一年度心理辅导站划拨的奖励经费等级挂钩。因心理问题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学院当年度心理辅导站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七条  本规定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浙江财经大学
维护:四川众望升腾科技有限公司